索引号 | 01526020-0-/2020-1203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福利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10:32:28 |
文号 | 腾民政发〔2020〕23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 〔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22号)和《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社救〔2020〕21号)要求,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新公布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20元/人•月提高到660元/人•月。6月份开始,保障对象月补助金每人增加4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500元/人•年提高到4800元/人•年。6月份开始,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为380元/人•月(不变),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为330元/人•月(不变),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为260元/人•月(不变)。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 全市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1000元/人•月(不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不变),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不变),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不变)。
2. 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由732元/人•月提高到838元/人•月(增106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不变),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不变),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原0元,增5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系统台账。各乡镇2019年6月份开始,按照提高的新标准对应做好保山系统台账提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人数、资金与省系统一致。省系统提标由民政局统一发函报省核对中心确定。
(二)做好分类救助、动态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认定条件,按照相应复核要求,对应做好按一年、半年、按季复核工作,真正做到管理精细化、动态适时化。
(三)加强工作衔接,做好精准救助。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民社救〔2020〕13号)和《腾冲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腾民政发〔2020〕1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实现特困人员精准、城乡低保精准、临时救助精准,通过主动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把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严防“漏保”、“漏救”、“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切实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好。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