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17_Z/2018-0420008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04-13 10:18:19 |
文号 | 浏览量 |
近年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无法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严重制约了其社会、经济活动事项的正常开展,阻碍了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建设。
2017年10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这标志着我国村(居)民委员会已正式具备法人资格,法律主体地位凸显,可以自主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是新时代社区建设和基层社区治理的重要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按照国家关于法人赋码工作责任分工,由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为遵循法律要求和民政部工作安排,从2017年11月起,腾冲市全面开展了赋予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陆续完成了220余个村(居)民委员会数据录入和比对、证书印制以及代码生成工作,从4月起,全市206个村民委员会和14个居民委员会都将陆续收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这张“身份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赋予,解决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在办理诸如土地确权申请、车辆购置和报废等事项的不畅问题,同时,他们作为独立法人后,也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自身建设及管理方面要自律、自强,自觉接受监督,将进一步提高城乡社区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有助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高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能力,激发基层活力,提升社区治理水平,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