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声明(腾2020第202059号)
因保管不善,将五合乡象山村委会杞木寨组,图号:12-11-15-6号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镇证》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镇证》申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啟云
2020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