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声明(腾2020第2020199 号)
因保管不善,将猴桥镇东村村委会普勒寨村民小组,面积为240平方米,证号(地号)为1-5-9-48号,居民《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申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彩光
2020 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