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声明(腾2021第2021013号)
因保管不善,将界头镇永乐村委会麻栎树组,证号:4-26-4-225号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申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显本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