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声明(腾2021第2021110号)
因保管不善,将腾越镇侍郎坝组,证号:民建字(2018)第47号,《居民用地许可证》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现声明该《居民用地许可证》申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利红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