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声明(腾2021第20211137号)
产权人李明助,因保管不善,将位于腾冲市固东镇爱国社区李席坝社,面积为405.2㎡,证号为:3-2-18-721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申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明助
2021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