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声明(腾2022第2022232号)
因保管不善,将荷花镇明朗社区太平村4组,地号:17-1-太4-41号土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申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德信
2022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