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声明(腾2024第0027号)
产权人李元纲,因保管不善,将位于 腾冲市固东镇新河村委会高卷槽,面积为268.10m2,证号(地号)为:腾集用(1992)第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元纲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