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0-0717030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09:0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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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应诉工作,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和《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谁分管谁负责、谁办事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收发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各项法律文书;
法规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统一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等;
财务股:负责按法院要求缴纳诉讼费用,并预算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相关费用;
业务股室:作出行政行为(含不作为)的股室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的承办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对行政行为进行举证和答辩、答复,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二、业务办理程序
(一)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裁判文书等司法文书,以及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后,按股室职责分工,于收到的当日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转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股室办理,同时复印一份交法规股进行统一登记。
(二)承办业务股室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拟订答辩状,确定应诉承办人员,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收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状、答复书、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后提交法院、检察院或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证据不能按时提供的,由承办业务股室报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同意,向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
三、出庭应诉人员
(一)承办业务股室原则上由股室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出庭应诉,如股室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时,必须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并安排相关业务人员出庭应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管领导应当出庭应诉:
1. 分管领域范围内每年发生的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
2.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3. 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4. 我局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5. 对分管领域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6. 主要领导要求或者分管领导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领导应当出庭应诉: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2.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要求主要领导出庭应诉的案件;
3. 其他对自然资源管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
(四)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按规定应当出庭应诉的,承办业务股室应当及时提出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建议。确实无法出庭的,由承办业务股室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出庭应诉,并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
(五)行政应诉原则上由承办业务股室办理并出庭应诉。根据应诉工作需要,确需聘请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报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所需费用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单独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四、裁判文书的处理
(一)承办股室必须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全部结束后,将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复议决定书及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存入被诉行政行为的卷宗档案。同时,裁判文书、复议决定书复印一份交法规股统一登记备案。
(二)承办股室应认真研究法院裁判文书,认为依法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应及时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并抄送法规股。认为不需提起上诉或再审的,将法院裁判文书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同时抄送法规股统一登记备案。
(三)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的,业务股室应当自判决、裁定、调解书、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履行的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履行情况,同时抄送政策法规股。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诉承办股室要会同财务、法规等股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赔偿方案,经党组会研究后,按规定办理支付赔偿费用手续。
(四)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应诉承办股室应当认真研究落实,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和建议,并报局务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后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反馈。
五、责任追究
各股室未按规定做好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