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0-071703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09: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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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自然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治法规股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部承担执法职责的有关司局股室、派出机构、中心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
一、审核主体
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法规司股负责,法规司股应建立法制审核团队,必要时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参加。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报经部党组会审议。部派出机构独立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本机构组织进行法制审核。
二、审核范围
部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股室、所、中心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本制度规定办理。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1. 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2. 农用地转用报批、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矿业权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城乡规划许可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事项;
3. 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各股室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1. 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处罚事项;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事项;
3. 较大数额罚款,即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4.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5.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6. 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闲置土地处置事项。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各股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1. 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2. 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事项;
5. 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股室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征收事项主要包括:
1. 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2.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事项;
3. 制定或者调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4. 拟定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重大行政裁决主要包括:
1. 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2. 当事人因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事项;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各股室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裁决事项。
(六)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1.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讨论决定的事项;
2.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事项;
3. 需要由局党组或者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4.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事项;
5.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6. 情况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信访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动产登记等行政执法决定;
7. 编制或者调整、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事项;
8. 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国土整治项目、占补平衡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生态修复项目等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9. 制定或者调整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政策措施,或者出台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10. 制定、调整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11. 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
12.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各股室认为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三、审核内容
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2.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9.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10.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审核程序
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
(一)提交审核材料。各股室在调查、审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后,各股室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各股室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执法案由、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情况、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证据材料审查分析认定情况、听证情况等内容。
(2)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的文本(含电子文本);
(3)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4)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5)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材料及听证笔录;
(6)业务承办机股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规股可以不予接收、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二)法制机构审核。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法制审核机构规股应当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法制审核机构规股应当就发现的问题与承办机构股室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承办机构股室应就涉及问题作出解释或补充材料。法制审核机构规股与承办股室意见不一致时,由承办机构股室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三)出具审核意见。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按照下列规定,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执法案件材料回复承办股室按程序作出决定并随执法卷宗存档,一份法规股存档。
1.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通过法制审核;
2.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或者提出意见后承办机构股室拒不修改、纠正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不通过法制审核;
3. 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退回承办机构股室修改后再提交审核;
4. 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退回承办机构股室补充调查后再提交审核;
5. 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退回承办机构股室纠正后再提交审核;
6. 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五、责任划分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理、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业务承办机构股室的审查职责。承办机构股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规股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