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18-0223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8-02-23 10:51:36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国土资源局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 1.窗口投诉:腾冲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电话投诉:(0875-5182486);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第四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515508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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