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05_Z/2018-0223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8-02-09 10:52:13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国土资源局
|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向矿产储量管理机构申报矿产储量的,或者不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提交资料、报告、报表的,或者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 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第五十六条; | 1.窗口投诉:腾冲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电话投诉:(0875-5182486);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第四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515508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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