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05_Z/2018-0223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8-02-09 10:54:05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国土资源局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 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第五十六条; | 1.窗口投诉:腾冲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电话投诉:(0875-5182486);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第四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515508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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