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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05_Z/2018-0223005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公共服务 发布日期 2018-02-09 10: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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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腾冲市国土资源局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12、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单据的;
6、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罚代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 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第五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投诉:腾冲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电话投诉:(0875-5182486);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第四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5155082;
3.信函投诉:腾冲市腾越镇火山社区邮电小区196号,邮政编码:679100;      4.网站;电子邮箱:tcxgtzyjbgs139@.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