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0-0430007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矿业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16:32:21 |
文号 | 浏览量 |
矿权登记要求
(一)探矿权。已有探矿权延续、变更(缩小矿区范围、扩大矿区范围、变更探矿权人、转让)、保留登记,必须出具市、县级生态环境局、林草局、交通局、文旅局、北海湿地保护局、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局、水利(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各类保护区及规划审查意见表》,方能办理相关登记。
(二)采矿权。已有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扩大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开采矿种)、等登记项目,必须出具市、县生态环境局、林草局、交通局、文旅局、北海湿地保护局、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局、水利(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各类保护区及规划审查意见表》;必须出具市、县级生态环境局、林草局、交通局、文旅局、北海湿地保护局、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表》,方能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涉及变更的除提供上述上两个意见表外,还须提供以上所有部门加工信部门联勘联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