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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3-1-/2018-1108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水务局
公开目录 河长制 发布日期 2018-09-20 09: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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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河(湖)长制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保山市河(湖)长制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办发〔201727号)要求,推进河(湖)长及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切实强化河(湖)长责任制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的对象:在河(湖)长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各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对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对应当由多个部门或跨地区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地区)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地区)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二)对河(湖)长制工作中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 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对本地区、本部门河(湖)长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三)在河(湖)长制工作中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四)未及时发现河(湖)长制工作中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对媒体、群众举报的河湖管理保护事项未及时处置的;重大督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五)连续两年河(湖)长制考核排名处于末位或在年度河(湖)长制考核中不合格的,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河湖水质年度达标任务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河湖管理保护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河(湖)长制工作和群众反映的河(湖)管理保护问题违规决定,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八)河(湖)长制工作中因决策失误,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九)其它应该问责的情形。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问责。启动问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依纪依规。

第五条 参照《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各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河(湖)长及河(湖)长制办公室,根据巡查、督察、督办、考核等情况,以及群众举报、媒体反映,对不履行河(湖)长制工作职责,需要进行问责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向有关党委、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第七条 有关党委、政府接到问责建议后,按《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展开调查,启动问责。

第八条 被问责对象拥有申诉的权利,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次日起 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问责结果的运用严格按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