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48-9-30/2018-073102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商务局 |
公开目录 | 电子商务 | 发布日期 | 2017-02-28 09:31:15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加快推进全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做好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资金分配要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保山市、腾冲市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绩效,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本项目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500万元和腾冲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腾冲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市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等方面。
(一)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不支持土建费用)350万元。包括改造建设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办公区、培训区、产品展示区、数据采集统计区等功能区域,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系统,购买电脑、打(复)印机、扫描设备、音像(视频、LED显示)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办公家具等设备设施、运营维护企业费用(其中运营维护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乡镇、村(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400万元。包括购买电脑、LED显示器(电视)、POS机、扫码枪、收银机、网络连接设备、室内外装修、办公家具等设施设备。其中,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18个、支持费用180万元,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110个、支持费用220万元。
(三)物流体系建设450万元。包括建设1个物流仓储中心,支持金额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共支持200万元;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50万元;乡镇、村(社区)电商物流中转点建设费用200万元,其中,乡镇物流中转点18个、支持费用90万元,村级物流中转点110个、支持费用110万元。不支持物流仓储中心土地购置费用,不支持物流配送补贴。
(四)电子商务培训经费补贴200万元。开展面向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创业青年和农民的电子培训。重点培训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信息员以及有能力从事电商创业的残疾人、扶贫对象。培训经费使用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支持农产品、文化产品品牌培育、质量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100万元。支持资金不超过单个项目投资总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针对特色农产品、文化产品品牌策划、产品研发、工艺提升、包装设计、营销推广、标准化建设等支持50万元,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建设支持50万元。
(六)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购买流量等支出。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申报
1.项目确定。市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按照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承办单位(企业)标准、申报材料明细等,经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2.申报材料。拟承担相关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企业),对照项目建设内容、承办单位(企业)标准,向市商务局、财政局上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综合示范项目方案及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实施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其他相关资料。
(二)项目审核公示
市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收到拟承担开展相关项目建设承办单位(企业)申请后,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等办法,对申报项目承办单位(企业)进行资格或资质及项目审查评估,遴选出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三)资金拨付程序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承办单位(企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商务局初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四)资金拨付方式
1.建设性项目资金根据实施进度分三次拨付。即:项目建设启动后,由承办单位(企业)提出申请,首次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40%;第二次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30%,须在项目建设完工,经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三次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30%,须待项目通过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后拨付。
2.补助性项目资金分二次拨付。即:符合项目资金补助申请条件企业按照申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目标,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70%;第二次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30%,须待项目通过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后拨付。
3.购买服务类项目资金分二次拨付。即:承办单位(企业)完成服务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70%;第二次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30%,须待项目通过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后拨付。
(五)项目验收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和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组织验收审核,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示范目标的实现。
(六)项目备案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承办企业选择、项目验收情况等报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和保山市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备案,并附相关材料。
(七)绩效评估
对示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绩效评估指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接受国家、省、保山市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
(八)项目归档
市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市商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扶持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特别是建档立卡动态管理过程中的变化情况;积极争取培训资金,参与对贫困户的电子商务培训,带动贫困户直接或间接开展网络销售。
(四)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必须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如实提供相关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同时要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五)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取得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并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验收合格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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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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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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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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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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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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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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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电商办初审人: 电商办审核人: 财政局审核人:
填表说明:
1.项目类型,是指本通知第一条中的5大项内容。如:第一条第一项“县(市)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即为项目类型。
2.项目名称,是指项目类型中的细分项目,如: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中包括的“县(市)域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中心”即为项目名称。
3.项目承办单位,是指承担项目建设的法人、公司、企业等。
4.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是指项目名称细分的详细内容。如: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中包括的办公等场地建设改造、装修装饰、购置电脑、办公家具等。
5.拨付资金,是指补助项目类型建设改造所拨付的资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