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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48-9-/2018-1108032 发布机构 腾冲市商务局
公开目录 部门信息 发布日期 2017-07-14 17: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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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云南省稳增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商信[2017]17

各州(市、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大力支持和发展电子商务,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制定了《2017年云南省稳增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2017年云南省稳增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7630

2017年云南省稳增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一、奖励资金来源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2017年云南省外经贸内贸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资金规模:5000万元。

二、奖励范围

在云南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云南省结算和纳税,近3年内无违法记录,且在全省综合排名前列的电子商务企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4类主体)。

同一主体不能重复申报。企业通过期货电子交易产生但未发生实际产品交割并产生销售收入的交易,不属于补助范围。

三、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全省综合排名前25位的电子商务企业及综合排名前25位的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每户奖励40万元。

电子商务企业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网络销售增长率、网络销售额、日发包量、创新发展成效和自建平台销售额等。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物流业务收入、物流业务收入增速、快递业务量、快递业务量增速和物流配送能力等。原则上覆盖全省16个州市。

(二)全省综合排名前10位的电子商务基地,每户奖励100万元。

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网络销售增长率、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孵化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带动就业人数、网络销售额、双创电子商务人才、金融服务和产学研合作机构等。

(三)全省综合排名前5位的电子商务园区及综合排名前5位的物流快递园区,每户奖励100万元。

电子商务园区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网络销售增长率、运营建筑面积、电子商务企业总数、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年营业收入、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情况、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建设情况等。物流快递园区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物流业务量增速、运营建筑面积、第三方物流快递企业入驻数量、快递业务量、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仓储配送面积、物流信息平台、装卸搬运配送设施设备、为农村电子商务提供公共物流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效率等。

(四)全省综合排名前20位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构,每户奖励50万元。

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物流业务量增速、服务电子商务企业数量、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仓储、集配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网络覆盖率、物流运输车辆数量、快递业务量、物流业务收入、提供乡村物流配送服务及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等。

四、资金分配和职能分工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综合考虑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分配主要参照201610月—20176月的指标数据。

各州、市、省财政直管县商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的4类主体开展资金申报工作,按照201610月—20176月的数据,通过自评或聘请中介机构评审的方式,对4类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最终形成本州、市、省财政直管县2017年稳增长电子商务奖励资金申报文件,并于201772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4类主体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申报主体书面申请报告。

(二)《2017年云南省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奖励申报表》。

(三)承诺书。

(四)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可只提供营业执照)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可只提供营业执照)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可只提供营业执照)

(七)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证明评价指标的相关材料。自建网站(平台)需提供网上交易明细单、相对应的银行往来明细帐页(需银行盖章)、系统后台数据截图(或其它能证明其真实性交易的材料)、网络域名所有权证明、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ICP注册备案证明)。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的需提供第三方系统后台数据截图、佣金、返点积分发票或其它证明材料。

(九) 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物流快递园区和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构(企业)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评价指标情况审计报告。

(十)企业经营情况(企业管理制度、股权结构关系、部门设置、财务管理制度、资金配套能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

注:带材料为必须提供项,如不提供,不予支持。

省商务厅聘请电子商务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分算法规则,依据各州、市、省财政直管县上报的申请材料,测算评审出4类主体的全省综合排名结果,并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提出奖励方案,商省财政厅确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形成最终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省财政厅根据最终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国库集中制原则,将奖励资金下达到各州、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

各州、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于收到省财政厅资金下达通知3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4类主体。

五、监督检查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州、市、省财政直管县贯彻落实稳增长22条对电子商务的奖励政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做好跟踪问效、监督管理等工作。

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云南省外经贸内贸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外〔201678号)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级商务、财政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和其他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申报主体所在地商务部门要建立项目资金文件归档制度,及时将申报材料和相关批复文件归档,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省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征信查询系统,对提供网络查询档案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