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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48-9-/2018-1108034 发布机构 腾冲市商务局
公开目录 部门信息 发布日期 2017-07-04 19: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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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易团122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细则

为充分利用广交会平台资源,推动我省外贸平稳健康发展,引导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规模,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进出口目标任务,依据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申请与安排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企业参展申报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制定122届广交会云南交易团展位分配细则如下:

一、优先满足我省具有出口业绩的生产型企业在对应展区的展位需求;对于新参加广交会的生产型企业,考虑发展潜力等因素可以适当放宽出口业绩要求。对于已参加广交会四届以上,仍无出口业绩的企业,原则上将不再享受展位优先分配。 

二、各展区内,展位分配主要依据为申报企业的“展区对应类别产品出口额”排名,同时把企业总出口额作为重要参考,并综合考虑绿色布展、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发展潜力、历届交易秩序遵守情况等因素。 

三、对于各企业申报多个展区展位,展位的分配将综合考虑企业的对应展区企业排名,展区对应类别产品出口额,出口商品类别、经营范围等多个因素。 

四、依据各企业在统计期间内各月份完成的出口业绩总和,对企业展位数量统筹分配(统计期间为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 

(一)出口业绩为零,且已经在两年内有广交会出口展位使用记录的商贸企业,原则上不予分配展位; 

(二)出口业绩小于40万美元的企业,可在一个展区内分配不超过2个展位,对于生产型企业并在对应展区有出口业绩的企业可以提高数量限制; 

(三)出口业绩为40-450万美元的企业,可分配不超过6个展位; 

(四)出口业绩超过450万美元的企业,可分配不超过8个展位; 

(五)每家企业同一展区展位数不超过2个。 

(六)上述条件,视每届具体申报情况将做出适当调整。 

五、化工产品、食品、工程农机、日用陶瓷、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展区因企业有效申报展位数合计小于或者等于我省该展区对应展位基数,该展区内展位分配不受第四条中提出的条件限制。 

六、本分配细则由云南交易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