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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10_C/2017-1019008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7-10-19 16: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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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腾冲祥瑞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腾环罚字〔2017〕04号

 

云南腾冲祥瑞矿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6264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中逵

地址:腾冲市明光镇自治社区高树根河大汗坝

云南腾冲祥瑞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9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明光选厂、一分厂在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的条件下,主体工程正式投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

2017年7月21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听告字〔2017〕03号),2017年7月22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停止使用私自建设“库塘”处置明光选厂尾矿及污水;禁止公司对明光选厂原尾矿库进行回采、堆存;停止一分厂生产活动。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名:腾冲市财政局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