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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10_C/2018-0622062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8-02-26 09: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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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18〕05号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腾环罚字〔2018〕05号

腾冲县联华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846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瑜

地址:腾冲市中和镇勐蚌村打板箐

腾冲县联华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18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铋、钽矿选厂”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公司实施了部分建设内容,构成未批先建环境违法事实。

上事实,有2018年1月18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勘察)记录》、2018年1月23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月18日《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1日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8〕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2月1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8〕05号)、《腾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限于2018年4月30日前办理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名:腾冲市财政局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 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