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62206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8-03-12 10:34:01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腾越镇东升砖厂:
营业执照号:53052260011****
经营者:何学钦
地址:腾冲市腾越镇东山社区东升村上村
腾冲市腾越镇东升砖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30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砖厂原材料堆场未建设围挡及防扬尘设施;配料系统未配备除尘装置;干燥及焙烧窑未建设除尘和脱硫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勘察)记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28日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8〕06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逾期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2月28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8〕06号)、《腾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以及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依据以上规定,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 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