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62205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8-05-25 15:23:10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腾环罚字〔2018〕07号
腾冲市兴盛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KB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萍
地 址: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石头山片区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腾冲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存在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建成生产线2条、办公用房395.6平方米、生活用房400.9平方米,相关辅助工程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25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项目已建事实;2018年4月25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环评许可批复;2018年4月25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项目建设现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8〕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贰仟叁佰元(¥362,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