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62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7-11-02 16:04:49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合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41450****
法定代表人:赵庆生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茶苑小区
腾冲市合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腾冲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8日,接保山市迎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转第19号信访投诉件,腾冲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9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于9月12日,由腾冲市环境监测站对公司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腾冲市环境监测站对公司2台烘干炉窑烟气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结果表明公司的2台烘干炉窑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4846 mg/m3、3332 mg/m3,均超过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类区850 mg/m3的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48.9 mg/m3、209.9mg/m3,其中有一个烟囱超过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类区200 mg/m3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7年9月9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7年9月9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7年9月9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2017年10月10日腾冲市环境监测站《腾冲市合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炉窑烟囱废气检测报告》(腾监字〔2017〕-021号)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听告字〔2017〕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经研究决定不予同意,其理由为你公司虽然极力进行搬迁工作,但目前超标排放违法事实不容置疑,且拾万元的处罚已是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以上事实,有《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听告字〔2017〕11号)、《腾冲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
(一)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负荷50%,原生产规模为日处理产品1100-1200公斤,限制生产期间生产规模不得超过600公斤/日,限制生产期限为2个月。
(二)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制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负荷50%。原生产规模为日处理产品1100-1200公斤,限制生产期间生产规模不得超过600公斤/日,限制生产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立即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