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621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7-09-26 16:05:45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飞龙电锌厂:
营业执照号:530522100001865 ****
组织机构代码证:7670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希望
地址:腾冲市石头山工园区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飞龙电锌厂未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1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公司于2017年7月,擅自拆除“三防”渣库渗滤液回喷设施,涉嫌不正常使用排污处置设施。
2、老渣库未设置“三防”措施,存在渗漏风险。
3、企业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4、渣库四周未按要求设立危险废物标识牌。
以上事实,有《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勘察)记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2017年9月14日,我局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听告字〔2017〕10号),2017年9月1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厂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快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库存冶炼废渣,消除隐患及危害。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 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