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621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7-04-27 16:07:22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腾冲健君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501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铨
地址: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饮马河小区
云南腾冲健君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10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云南腾冲健君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新近购置的NMSR6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在未办理辐射环评手续的前提下,就自行完成了安装调试工作,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17年4月16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4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7〕04号),2017年4月16日《送达回证》;2017年4月1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环听告字〔2017〕01号),2017年4月16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尽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