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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10_C/2018-0621007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7-01-12 16: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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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17〕01号

腾冲县源泉洗涤中心:

营业执照号: 53052210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曰庆

地址:腾冲市腾越镇马常社区上马常三社

腾冲县源泉洗涤中心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投诉,我局于2016年12月12日对你中心进行调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环保要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14年底在腾越镇马常社区上马常三社建立洗涤中心从事酒店用品洗涤服务;经营过程中洗涤废水、锅炉烟气未经处置直接排放,造成下游水体、周围大气环境污染,产噪设备未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2016年12月12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为证。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3日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7〕01号)、《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中心逾期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3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7〕01号)、《腾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拆除相关设备;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名:腾冲市财政局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