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621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7-09-29 16:15:37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县腾越镇绍宏木业经营部:
营业执照号:530522600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绍宏
地址:腾越镇侍郎坝社区何家寨杨家窝子
腾冲县腾越镇绍宏木业经营部“土法炼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上级督转案件,2017年9月8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部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营部土法炼油项目没有相关环保手续,构成未批先建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以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17年9月20日,我局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听告字〔2017〕09号),2017年9月2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经营部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3000元)
2、立即停止生产,并恢复原状。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 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