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62205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5-10-19 08:28:22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荷花温泉旅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52210000****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088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世才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腾越镇观音塘社区玉泉小区
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腾冲荷花温泉旅游度假文化园”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监察时,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按环评要求,在污水处理站未建成的情况下,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运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2015年8月28日《腾冲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记录》、《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2015年9月30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及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9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5〕19号),2015年9月3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营业;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腾冲范家坡支行
户 名:腾冲县财政局
帐 号:530017271370510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