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62205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5-05-25 08:30:51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县宏泰纸质品厂:
法定代表人:宋瑞康
地址:腾冲县中和镇高田村小田坝
腾冲县宏泰纸质品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24日上午,接腾冲县中和镇高田村杨XX举报电话:宏泰纸质品厂向高田河排放大量生产废水致高田河水污染。腾冲县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污染投诉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腾冲县宏泰纸质品厂利用私自架设排污暗管向高田河排放纸浆生产废水造成下游河道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5年4月24日《腾冲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记录》、《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15年5月7日,我局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5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年5月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理:
(一) 停止生产,于2015年5月15日前拆除排污暗管;
(二)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县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