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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10_C/2018-0622050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5-08-14 08: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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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15〕14号

 

腾冲县双虹木制合板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52210000****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947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朝生

地址:腾冲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石头山工业园区

腾冲县双虹木制合板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6月18日,我局行政执人员在对你厂“胶合板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执法监察时,发现该项目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5年6月18日《腾冲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记录》、《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5年7月24日,我局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逾期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7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5〕14号),2015年7月2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腾冲范家坡支行

   名:腾冲县财政局

   号:530017271370510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