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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10_C/2018-0622049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6-01-25 08: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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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16〕02号

腾冲县腾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52210000****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35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正明

地址:腾冲市滇滩镇云峰村小龙河

腾冲县腾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2015年11月15日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向环保局报告;事故造成尾矿库内积水短时排空,造成下游河道污染,并直接对下游17户农户的田地及山林造成了污染,直接经济损失47390元。

以上事实,有《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记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及第六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等规定。

2016年1月4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6〕02号),2016年1月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6年3月1日前编制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玖仟肆佰柒拾捌元(¥9478元)

 

(合计罚款:叁万玖仟肆佰柒拾捌元,¥39478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名:腾冲市财政局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