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62204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5-05-22 08:38:37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0894****
法定代表人:刘平安
地址:腾冲县固东镇罗坪村
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氮氧化物、烟尘超标排污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我局在调取你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在线监测数据时,发现你公司1-2月生产的39天中,氮氧化物日均浓度超标共计9天,烟尘日均浓度超标共计20天。
以上事实,有《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系统调出数据等证据为证。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5月4日,我局召开环境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对该案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你公司能够及时承认错误,决定对你公司以教育改正为主,适当减轻处罚。
2015年5月4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5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年5月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一)加强排污处置设施及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三、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县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