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62204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5-05-22 08:40:28 |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8846**** 
  
法定代表人:杨德宽 
  
地址:腾冲县中和镇毛家营 
  
腾冲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20日上午,我局在对我县重大建设项目清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腾冲兴华国际物流商贸城”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准批复前,已动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5年4月20日《腾冲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记录》、《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5月4日,我局召开环境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对该案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你公司能够及时承认错误,且项目未能造成大的环境问题,决定适当减轻处罚。 
  
2015年5月4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5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罚告字〔2015〕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听字〔2015〕03号),2015年5月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一)立即停止 “腾冲兴华国际物流商贸城”建设,限于2015年5月30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手续。 
  
(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三、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县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