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62204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5-09-01 08:43:38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艺缘艺术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52210000****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31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兴
地址:腾冲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石头山工业园区
腾冲艺缘艺术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6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木缘根艺品加工厂迁建项目”进行现场执法监察时,发现该项目存在“未经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即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2015年6月18日《腾冲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记录》、《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5年8月4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8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5〕12号)、2015年8月4日《送达回证》、2015年8月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听字〔2015〕04号),2015年8月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6万元(其中未批先建5万元;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1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腾冲范家坡支行
户 名:腾冲县财政局
帐 号:530017271370510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