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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10_C/2018-0622040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6-09-09 08: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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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16〕05号

腾冲县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682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建国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北海乡双海村

腾冲县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19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北海湿地旅游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评批复要求存在重大变动,却未按要求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备案。具体如下:1.项目未按报告书要求在 “景区周边保护工程、环保工程、湿地工程”三大先导工程完成后,再行启动《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北海湿地旅游建设项目》,而是先期启动了“旅游建设项目”部分工程;2.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建设栈道;3.公司建设的中央游客服务项目未按环评及批复的要求,自行建设了小型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入北海。

上事实,有2016年8月19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8月19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8月19日《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6〕05号)、《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环听告字〔2016〕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22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6〕05号)、《腾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环听告字〔2016〕02号)、《腾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北海旅游经营活动,限于2016年11月30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名:腾冲市财政局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