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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10_C/2018-0622037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6-02-29 08: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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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16〕03号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52210000****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52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夕辉

地址:腾冲市滇滩镇西营村芦杆河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22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芦杆河选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芦杆河选厂在第三车间尾矿库(3号库)私自设置一根管径20厘米、长9米的排污管至滇滩河(西沙河)。

以上事实,有2016年1月22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1月22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16年1月25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16年1月22日《现场照片说明》(共六份)、2016年2月14日《腾冲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腾环监字〔2016〕-03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2月17日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6〕03号)、《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环听告字〔201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2月17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6〕03号)、《腾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腾环送字2016〕第8号《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环听告字〔2016〕1号)、《腾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腾环送字2016〕第9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拆除私设的暗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名:腾冲市财政局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