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62205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6-09-06 10:00:22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人民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327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自刚
地址:腾冲市腾越镇天成社区明和小区
腾冲市人民医院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19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腾冲市人民医院影像科进行射线装置检查时,发现你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影像科新增数字血管造影系统(DSA)型号BRANSIST alexa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就投入正式使用。
以上事实,有《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2016年8月21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8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6〕04号),2016年8月2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院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10000元)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6年11月30日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