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703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8-07-03 15:03:54 |
文号 | 浏览量 |
漾濞县鑫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勇废矿物油腾冲收购点:
负责人:王勇
地 址:腾越镇热海社区文源小区
2018年6月22日晚,接中央环保督察受理编号为D530000201806220037转办件,我局与相关部门于2018年6月23日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你收购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于2018年6月27日对你收购点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废矿物油收购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收购点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不规范,未建立废物矿物油管理登记台帐。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23日《腾冲市人民政府中央环保督察转办件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2018年6月27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勘察)记录》(1份),2018年6月27日《腾冲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6月23日《现场照片说明》(2份)为凭。
你收购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8〕08号)告知你收购点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收购点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收购点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2.停止经营,规范暂存场所环境保护防护措施:硬化暂存场地,设置围堰,对暂存场所进行封闭上锁;
3.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完善管理台帐。
限你收购点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你收购点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