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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10_C/2018-0703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8-07-03 15: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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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18〕09号

漾濞县鑫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谷学康废矿物油腾冲收购点:

负责人:谷学康

 址: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

2018年6月22日晚,接中央环保督察受理编号为D530000201806220037转办件,我局与相关部门于2018年6月23日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你收购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于2018年6月27日对你收购点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废矿物油收购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收购点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不规范,未建立废物矿物油管理登记台帐。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23日《腾冲市人民政府中央环保督察转办件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2018年6月27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勘察)记录》(1份)2018年6月27日《腾冲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6月23日《现场照片说明》(2份)为凭。

你收购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

我局于2018627日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8〕08号)告知你收购点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收购点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收购点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2.停止经营,规范暂存场所环境保护防护措施:硬化暂存场地,设置围堰,对暂存场所进行封闭上锁;

3.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完善管理台帐。

限你收购点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名:腾冲市财政局

   号:13560947****

你收购点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