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712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8-07-12 08:53:17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云天化国际银山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6708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滨
地 址:腾冲市中和镇大村社区
2018年6月15日,按《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通报全省突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的函》(云环函〔2018〕242号)工作要求,腾冲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工作,并重新报备。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15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18年6月15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8〕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