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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2018-1114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8-11-14 15: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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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18〕12号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腾环罚字〔201812 

云南保山槟榔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50662****

法定代表人:杨思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

云南保山槟榔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腾冲市猴桥镇三岔河水电站项目“久托未验”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109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你公司“三岔河水电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3台发电机组投入运行以来已超过2年时间,但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勘察)笔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115日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字〔2018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115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812),201811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五万元(¥25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名:腾冲市财政局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