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18-1115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8-11-15 16:52:09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腾环罚字〔2018〕 13 号
腾冲嘉通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99875****
法定代表人:蔡贤鑫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中和镇大村社区
腾冲嘉通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十万吨萤石选厂及尾砂综合利用制砖厂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编制完成、未经审批的前提下,于2017年9月启动了建设,目前已完成厂房及生活区建设,生产设备已基本安装完成,构成了“未批先建”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勘察)记录》、《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日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书》(腾环罚告〔2018〕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书》(腾环罚告〔2018〕13号)和《送达回证》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