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19-0114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9-01-14 14:48:49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腾环罚字〔2019〕01号
腾冲市子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48256****
法 人:池方增
身份证号码:33032719**********
地 址:腾冲市明光乡自治村李家塘
我局于2018年12月26日、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公司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做到污水零排放,在进行沉淀时清理之前将沉淀池内污水排入河道;二、公司为满足生产需求将应急事故池直接用于尾矿排放;三、在沉淀池清理之时,利用挖掘机、清水冲淋等方式将沉淀池内尾矿排入河道造成河道水体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8年12月26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18年12月28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18年12月28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12月28日《现场照片说明》(3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9日以《腾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字〔2019〕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9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9﹞01号),2019年1月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限制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元)
(1)未按照环评批复及批复要求做到污水零排放,在进行沉淀时清理之前将沉淀池内污水排入河道;将应急事故池直接用于尾矿排放的“不正常使用排污处置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150,000元)
(2)将沉淀池内尾矿向河道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