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19-021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9-01-14 14:51:24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腾环罚字〔2019〕02 号
云南腾冲德湘有机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4C****
法定代表人:刘德湘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冲市马站乡三联村委会
云南腾冲德湘有机肥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和“大气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编制、未经审批的前提下,公司于2018年在腾冲市马站乡三联村施家地租用一般耕地4亩从事育苗基质生产,主要是通过外购生产用土,进行露天晾晒,进行粉碎后按一定比例掺入相关其它原料后,装袋外售。现有主要生产设备:推土机1台、粉碎机1台、单缸柴油发电机1套。构成了“未批先建”环境违法事实。
2、公司原材料及产品均为易产生扬尘物质,但公司未有防扬尘措施,公司生产过程中易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此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鉴于你公司在腾冲市马站乡三联村施家地租用一般耕地进行育苗基质生产,注册资金500万,目前实际投资主要是场地租赁费用3.2万元(租金为一年一支付,目前支付了一年的租金0.32万元),推土机1台0.4万元、粉碎机1台2.2万元、单缸柴油发电机1套0.3万元。现在实际总投资金额为3.22万元。
以上事实有
《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勘察)记录》、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8日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书》(腾环罚告〔2019〕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书》(腾环罚告〔2019〕2号)和《送达回证》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壹拾元整(¥1610元)。
两罪并罚金额壹万壹仟陆佰壹拾元整,(1161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