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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2019-0211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9-01-28 14: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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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19〕3号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腾环罚字〔201903

腾冲市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23432737****

法定代表人:王自刚

地址:腾冲市腾越镇天成社区明和小区

201913日,转办《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严格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对腾冲市人民医院涉嫌违法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以及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人民医院核医学科负责人(黄彦金)调查询问笔录,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核医学科,20181月至11月批准转让的碘-131总活度为170mCi,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审批你院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总活度为50mCi,超出2018年审批转让总活度120mCi,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81112日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腾冲市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医疗机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现场监督检查表》复印件1份,共7页;《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腾冲市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共1页;腾冲市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8页;《放射性药品及原料转让审批表(云环辐审【20180024)》复印件,共1份;《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碘[131I]化钠口服液溶液检验合格证书》(检字201804100号)及《腾冲市人民医院同位素用量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共2页,(原件存于当事人处,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规定。

我局于20191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903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及举行听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为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并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第五项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号:135609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