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19-0402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9-03-27 14:41:47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环罚字〔2019〕04号
腾冲县幸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22745299****
法 人:舒加增
身份证号码:53302319**********
地 址:腾冲县滇滩镇河西社区新石社大松坡
我局于2019年2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 “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调试生产期间,部分尾矿及选矿废水未全部提升进入尾矿库,而是通过私自埋设的PVC排污管直接排入锈水沟,造成下游河道污染;
2.公司未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工作,并重新报备。
以上事实,有2019年2月26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9年2月28日《腾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2月26日现场监察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腾冲县幸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锡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以《腾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字〔2019〕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170,000元)。其中“部分尾矿及选矿废水通过暗管直排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2.责令停产整治。具体:立即拆除暗管,确保排污处置设施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到位。
3.限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工作,并备案。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