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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2019-051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9-05-05 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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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19〕5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环罚字〔201905

 

腾冲恒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60097****

     人:田坤

身份证号码:53011119**********

     址: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

我局于201949日对公司“玉宸翠景综合开发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污水处理站前端污水收集池除正常设置接入污水处理站水管1颗外,另外设有1颗排水管直接接入城市雨水管道。经对该排放污水现场取样进行监督性检测,其中悬浮物超过环评要求执行标准的5倍、COD超过环评要求执行标准的0.6倍、氨氮超过环评要求执行标准的0.71倍,总氮超过环评要求执行标准的8倍、总磷超过环评要求执行标准的9.5倍。

以上事实,有201944日《腾冲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4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4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44日现场监察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资料(部分)复印件、《腾冲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腾环监字【2019024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426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字〔2019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元)

2.拆除暗管;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污水经处理全面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名:腾冲市财政局

    号:1356094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20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