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19-051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19-05-10 09:12:0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环罚字〔2019〕06号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腾冲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2B****
法 人:韩文杰
身份证号码:53302319**********
地 址:腾冲市中和镇石头山
我局于2019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植物有效成分提取”项目(一期)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提交未获批准的前提下,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17日《腾冲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9年4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17日现场监察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
我局于2019年5月6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字〔2019〕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 550,000元)。其中“公司‘植物有效成分提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提交未获批准的前提下,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 350,000元);“主体工程建成后投入试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200,000元)。
2.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调试生产,并将试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水及时规范处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户 名:腾冲市财政局
帐 号:1356094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