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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2019-0815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 发布日期 2019-08-14 08: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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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环罚字〔2019〕8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腾环罚字〔2019〕08号

云南腾冲祥瑞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662649****

 人:葛中逵     

身份证号码:53302319**********

  址:腾冲市明光镇自治社区大旱坝

我局于20197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旗下明光选厂和一分厂,虽分别于2004年、2003年建设之初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两选厂建成投产至今均未进行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2019年7月11日《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19年7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监察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8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腾环罚告字〔2019〕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前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

   名:腾冲市财政局

   号:13560947 ****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2019年8月14日